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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臺北市議會
介紹: 臺灣光復初期,為奠定地方自治基礎,民國34年12月26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布「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 ,並根據國民政府公布的「市參議會組織條例」及「參議員選舉條例」,於民國35年4月15日成立臺北市參議會;參議會雖為民意機關,但在當時僅具諮詢性質而已。民國38年12月7日國民政府遷臺後,地方自治制度並未遵循憲政體制運作,於民國39年4月24日另頒「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做為在臺灣推動地方自治的依據,該會隨之進入省轄市市議會時期。民國56年7月1日臺北市由省轄市升格為直轄市,迄至第1屆直轄市議會成立為止(民國58年12月25日)為過渡時期,由臺北市臨時市議會踐行職權。但有關直轄市自治的法制並未完備,仍以行政命令-民國56年6月22日行政院訂頒「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綱要」做為直轄市自治的法源。民國83年7月29日「直轄市自治法」公布施行後,臺北市議會在地方自治的立法權、財政監督權及行政監督職權,始獲得法律保障,並真正落實憲法條文第118條「直轄市之自治,應以法律定之」的規範。為因應中央與地方分權的時代潮流,民國88年1月25日公布施行的「地方制度法」,將直轄市與省縣(市)自治分流的規範整合為一,開啟臺灣地方自治發展史的新頁。臺北市議會為地方立法機關,代表市民監督市政,由代表多元社會的各區議員行使立法職權。在經由提案、討論、辯論、協商的過程中,依「服從多數、尊重少數」的多數決民主原理,使多元的民意,能夠成為市民共同遵循的政策與法律,保障地區住民的權益。近年來,議會在致力反映民意、監督市政、府會關係和諧、政黨協商、城市交流之餘,也戮力提昇議事資訊公開及e化等工作。希透過立法監督,督促市政府興利除弊、增進市民福祉、提高市民生活品質,克盡地方立法機關職責。(資料來源:臺北市議會)
電話: 886-2-27297708
地點:
Google地圖
資料來源: 交通部觀光署
台北市道路 仁愛路-逸仙路 距離0.1公里 氣溫18.7度
台北市道路 逸仙路-松高路口 距離0.1公里 氣溫18.7度
台北市道路 市府西北(松高市府) 距離0.2公里 氣溫18.7度
台北市道路 基隆路北往南主車道4(基隆松高) 距離0.2公里 氣溫18.7度
台北市道路 基隆路北往南主車道5(基隆松高) 距離0.2公里 氣溫18.7度
台北市道路 基隆路北往南混合車道1(基隆松高) 距離0.2公里 氣溫18.7度
台北市道路 基隆路北往南混合車道2(基隆松高) 距離0.2公里 氣溫18.7度
台北市道路 基隆路南往北主車道4(基隆松高) 距離0.2公里 氣溫18.7度
台北市道路 基隆路南往北主車道5(基隆松高) 距離0.2公里 氣溫18.7度
台北市道路 基隆路南往北混合車道3(基隆松高) 距離0.2公里 氣溫18.7度
台北市道路 基隆路北往南主車道6(基隆松壽) 距離0.3公里 氣溫18.7度
台北市道路 基隆路北往南主車道7(基隆松壽) 距離0.3公里 氣溫18.7度